法制晚報訊(記者王巍) 在某公司擔任法務部經理7年的鄭榮軍,在被公司辭退後才被髮現侵占公司貨款150餘萬元。記者今日獲悉,一中院終審裁定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鄭榮軍有期徒刑8年。
  41歲的鄭榮軍是北京駿馬誠信機械商貿有限公司法務部經理。據指控,2007年至2009年間,鄭榮軍偽造客戶授權委托書,將公司所有的一臺日立牌ZX330型挖掘機據為己有,後用於出租牟利。經鑒定,該挖掘機價值123萬餘元。
  此外,2008年至2009年間,鄭榮軍擅自截留公司客戶師春來所交貨款共計27.5萬元,後據為己有。
  鄭榮軍辯解說,檢方指控他所侵占的貨款,他已經以現金或報銷等方式交給了公司,但公司製做假賬,賬目中沒有記載,而指控其所侵占的挖掘機已經被公司出售給他人,故不構成職務侵占罪。
  該公司董事長的證言顯示,2009年年初種種跡象表明法務部有問題,公司準備整頓時鄭榮軍帶著公司190多份合同跑了。
  公司沒有同意鄭榮軍將追討的貨款用於差旅費、禮品費等項目支出,也沒有指示鄭榮軍以駿馬公司名義銷售二手挖掘機。
  法院判決
  法院認為,民警在內蒙古起獲了涉案挖掘機,挖掘機標註的聯繫方式為鄭榮軍等人成立的租賃站使用,證人亦證實是鄭榮軍讓其代為保管挖掘機,足見該挖掘機事實上已被鄭榮軍占有並出租牟利。
  對鄭榮軍未侵占涉案貨款的辯護意見,證人提供的銀行業務憑證、收條亦證實涉案的27.5萬元貨款已轉至鄭榮軍的銀行賬戶,結合其在離職時未向公司說明情況,時至今日仍拒不退還上述款項,足見其具有非法占有上述錢款的主觀故意。
  法院以職務侵占罪,判處鄭榮軍有期徒刑8年。鄭榮軍提出上訴,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。
(原標題:偽造授權 經理私吞挖掘機)
(編輯:SN14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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